1.经项目医生诊断,确诊符合瑞派替尼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批的适应症。
2.经项目医生评估无瑞派替尼用药禁忌症。
3.患者根据项目流程规定的医学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经项目医生评估继续使用瑞派替尼药品治疗。
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的大陆成年患者。
本项目援助对象必须为符合项目规定的低保或低收入患者:
(1)低保患者: 低保是指区/县级民政局认可并领取低保金满一年的城镇低保/农村特困患者;
(2)低收入患者:低收入指家庭低收入,项目办公室根据患者家庭的收入与支出当地的消费水平进行综合性评估,包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家庭的医疗支出占家庭可支付能力的比重等于或超过40%)。
患者根据医生处方自愿接受瑞派替尼治疗,自愿申请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同时按照项目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1、经项目医生确认此患者不符合继续使用瑞派替尼的治疗指征,不宜继续使用瑞派替尼治疗;
2、患者或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要求停止应用瑞派替尼药品治疗;
3、经查实项目入组患者将药品用于转让他人、销售或其他盈利目的;
4、患者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实或隐瞒申报;
5、患者死亡;
6、由于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项目中止。